四川西昌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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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租用土地用途,严重破坏耕地23.17亩,近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审理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以被告单位凉山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某农业公司、张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用途,在该土地上升填土方,修建水池、房屋、宴会厅、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并于2015年初对外经营餐饮服务。经凉山州自然资源局评审认为,该经营餐饮项目严重破坏耕地23.17亩。案发后,某农业公司、张某自行拆除该项目建设的宴会厅,并恢复了部分被破坏耕地的土壤层。

庭审中,合议庭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农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租用土地用途,毁地面积23.17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张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某农业公司、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某农业公司、张某均未上诉,并已主动缴纳罚金。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安宁河流域地处攀西经济区腹地,拥有四川第二大平原,资源禀赋条件优越,光热资源富集,是“天府粮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西昌市人民法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及土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聚焦耕地司法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做精做专,深化服务保障“国之大者”司法举措,着力提升流域协同治理能力、智慧司法水平和为民司法能力,为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提供优质法治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西昌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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