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系统首份《监护权证明书》从成都武侯法院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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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法院系统首份监护权证明书从成都武侯法院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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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成都武侯法院以特别程序审结了一宗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当日上午,承办法官当庭宣判并当场颁发了监护权证明书,方便申请人郑某甲更好地照顾其母亲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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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周某某今年97岁高龄,据郑某甲陈述,周某某因年老并患有脑梗等多种疾病,行动不便,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时由三兄弟姐妹及两嫂子轮流照顾。

8月15日,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8月16日,郑某甲向武侯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郑某甲为周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与郑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已经去世,剩余三个子女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周某某的配偶及父母均已经去世,周某某无其他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郑某乙、郑某丙均同意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郑某甲为周某某的监护人。

判决结果

一、认定被申请人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郑某甲为被申请人周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与监护权证明书从法律层面确认了郑某甲系周某某的监护人。有了监护权证明书,郑某甲可以更好、更便捷地代理周某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极大程度保护了其隐私。

如周某某需办理户口迁移、银行取款、房产买卖等事务时,当仅有法院判决书时,郑某甲不可避免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这也意味着周某某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等个人隐私被公之于众,而监护权证明书仅记载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及证明内容,可以极大程度地保护周某某的个人隐私,避免了诸多尴尬。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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