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鹿邑法院巧用彩礼新规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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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收到了女方返还的14万元彩礼,感谢法官尽心尽力主持调解!”

近日,当事人杨某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辛集法庭送来锦旗,对法庭干警公正高效办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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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男)和夏某(女)通过网络相识,后逐渐发展为情侣关系。2023年,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杨某给付夏某178000元彩礼和三金首饰一套。订婚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争吵,最终分手。分手后二人多次协商彩礼返还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将夏某及其父母诉至鹿邑法院辛集法庭,请求返还彩礼及三金首饰。

巴艳杰法官收案后,及时查阅卷宗,并向当事人初步了解案情。得知二人订婚后存在短期共同生活,并未办理婚姻登记,且杨某系单亲家庭,双方父母均参与二人感情事宜,存在较大的对抗情绪。

为妥善化解纠纷,避免次生矛盾,让杨某和夏某好聚好散,巴艳杰大力组织调解工作,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彩礼新规,告知夏某及其父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彩礼,并引用典型案例,解读大致返还比例。同时,劝解双方换位思考,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女方承诺限期返还14万元彩礼,杨某和夏某“冰释前嫌”,使案件妥善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鹿邑法院

编辑:盛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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