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房遭遇罗生门 16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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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的刘女士在16年前得到的抵债房到现在还没有完成过户登记。近日,刘女士向独角新闻详细讲述了此事的来龙去脉。

抵债房一开始过户就两次被法院查封

刘女士是沈阳鑫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典当)的法人。2007年2月12日,鑫通典当与范先生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范先生用房产抵押借款100万元。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借款期限从2007年2月12日起至2007年8月12日止。到2008年12月3日,范先生仍无力偿还借款,就与鑫通典当签订了一份抵债协议书,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136号3门一处房产抵偿给鑫通典当,充当全部本金及利息。

双方在辽宁省公证处做了委托买卖公证,将该房产交付给鑫通典当。鑫通典当于当日下午到房产大厦注销了他项权利证,次日去办理过户时,才发现范先生对东方兰德也有欠款,该房产已被沈阳市皇姑区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鑫通典当为了尽快完成过户,代替范先生偿还了77万元后,皇姑区法院解除了查封。但是,让鑫通典当没有想到的是,在2009年1月再次办理过户时,皇姑区法院再次因范先生另外欠债权人李某的款项又查封了该房产。

抵债房多次被多家法院轮流查封

鑫通典当于2009年6月向皇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皇姑区法院没有答复。鑫通典当再次对该项查封提出书面异议,直至四年后2013年3月5日,皇姑区法院才作出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这份迟到4年的裁定使事情又发生变故,此时,范先生又欠下邹女士等多人债务,导致该房产被多家法院轮流查封,致使鑫通典当始终无法完成过户。

此后,鑫通典当一直为该房产过户问题多次向皇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均遭法院驳回。直至2021年,皇姑区法院执行局因另一债权人邹女士的请求执行该房产时,鑫通典当向皇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皇姑区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下达裁定书,驳回了邹女士的请求。邹女士不服裁定,从皇姑区法院一直上诉和申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院于2024年7月17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鑫通典当非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对该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驳回了邹女士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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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鑫通典当又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两个查封裁定提起执行异议,铁西法院均支持了鑫通典当的请求。但是,该房产仍然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又牵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

抵债房再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缘于2018年范先生因非法集资罪被判刑。在调查范先生名下财产时,查封了这处还没有完成过户的房产,并下达了执行裁定。

2024年3月,鑫通典当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让鑫通典当没有想到的是,沈阳市中院执行局审监庭的法官不予支持,理由是“刑事高于民事案件,只要房产登记在范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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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鑫通典当很不理解。刘女士告诉独角新闻,沈阳中院的法官说房产都以房产证为准,那为啥还给案外人设立执行异议的救济权利呢?沈阳中院执行局以前为什么不来执行房产,2018年下达的裁定要等到2024年来执行呢?

刘女士说,从区法院到辽宁省高院都认为鑫通典当符合办理执行异议若干问题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而这位沈阳中院的法官却否定了鑫通典当历经16年、四家法院下达的6个裁定,不知道依据何在?

独角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第一、本案鑫通典当与范先生以物抵债时间发生在2008年,案涉房产属于范先生的合法财产,并非沈阳中院刑事案件的涉刑财产,不是范先生的违法所得,且以物抵债协议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刑事执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分配顺序,是在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没有产权争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没有规定只要产权登记在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下,无论房产是否在查封前已被处置,均不支持案外人对权属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案涉房产在刑事案件查封前已经签订抵债协议,并交付给鑫通典当使用,鑫通典当也通过涤除抵押权并免除债务的方式折抵了房屋价款,且因房产被法院多轮查封不能完成过户,鑫通典当主观上没有过错,该事实已经在鑫通典当屡次异议诉讼中查明。鑫通典当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一直逐步申请查封法院解封,执行异议权利已经经过多个判决予以确认,法院剥夺鑫通典当异议权利的同时,又剥夺了鑫通典当的优先受偿权利,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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